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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陈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1民初153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金堂县。 负责人:谭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悟,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雄,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堂支行)诉被告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行金堂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金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计227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韩玉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