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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钟海生、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生,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7号申请执行人钟海生,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委会捞竹坪磨刀水队厂房内。法定代表人朱家新,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海生依据钦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86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滨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并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财产已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财产现由该院处置中,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材料移送该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