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7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原告的人民币本金153200.00元及利息3%算至法院开庭时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53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满一年付一次利息,并用农村客运站的房屋一套作为抵押。此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故诉请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并告知原告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是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诉讼费,也��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 见审判员 卢 剑 波审判员 陈 兰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尔古日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