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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颜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287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女,满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系原告伍某某之女。被告:颜某,男,满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情融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