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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玉宝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24号被执行人:张玉宝,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浮山县人。张玉宝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浮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到其有存款或名下有车辆,在浮山县房产交易所也未查询到其有效的房产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学强审判员  侯光辉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