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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顺成与罗咏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顺成,罗咏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746号原告:曾顺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罗咏祥,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曾顺成与被告罗咏祥追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曾顺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顺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顺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曾顺成负担。审判员  程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