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沈锦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沈锦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2410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被告:沈锦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沈锦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无代书记员 杨越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