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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49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玉立与蒲玉龙伍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立,蒲玉龙,伍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4948-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立,女,汉族,199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蒲玉龙,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伍玮,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立与被执行人蒲玉龙、伍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执494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蒲玉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香叶路8号房屋。2017年5月21日,买受人高利()以3312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蒲玉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香叶路8号房屋转移登记到买受人高利()名下,同时注销307房地证2011字第0632号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利时起转移。二、解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号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香叶路8号房屋的查封。三、买受人高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中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