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伟与黄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黄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男,生于1993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黄建文,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黄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将劳务工资向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仁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