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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枣强县世芳冰糕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枣强县世芳冰糕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住所枣强县富强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冯有勋,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枣强县世芳冰糕厂。经营场所枣强县张秀屯王李张屯村。负责人杨世芳,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被告枣强县世芳冰糕场食品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尚未生效,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春光审判员  刘晨霞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树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