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学森与崔洪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森,崔洪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708号原告:张学森,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崔洪昌,男,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张学森与被告崔洪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森承担。审判员 李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