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贪污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3号李某某:你因贪污罪一案,不服四��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00)西充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于1999年3月至2000年5月期间受西充县交通局指派,在购买雷管、导火索时,将专营公司开票员多开出的价款19800元中的15200元据为己有的事实,有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你在一审审理时亦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抄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