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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秋亚与姜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亚,姜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01号原告张秋亚,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9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姜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日,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亚诉被告姜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指定期限内,因原告张秋亚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