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265号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与陈延勤、周志全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陈延勤,周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韩岗路口。经营者:王瑞奎,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延勤,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志全,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延勤、周志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延勤、周志全5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