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孔凡强、张思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孔凡强,张思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353号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劲,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延玺、胡言芳,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孔凡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张思玉,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被告孔凡强、张思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被告张思玉已将救助基金全款归还,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