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海森与周会欣、蒲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森,周会欣,蒲建伟,刘新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62号原告:刘海森,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周会欣,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蒲建伟,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新合,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刘海森诉被告周会欣、蒲建伟、刘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森、被告蒲建伟、刘新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会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5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6年9月1日还清,并且有两个担保人担保,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后又约定2016年春节归还,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蒲建伟、刘新合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周会欣向原告刘海森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会欣应予偿还。另,涉案借款约定月息为1分5厘,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蒲建伟、刘新合为涉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对上述款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会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森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二、被告蒲建伟、刘新合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会欣、蒲建伟、刘新合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