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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王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王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931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63221587P法定代理人: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秋,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公司员工。被告王硕,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诉被告王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形式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