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红英、岳代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邱红英,岳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被执行人:邱红英,女,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岳代玉,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红英、岳代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红英有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文家梁生产用房,被执行人岳代玉有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红英名下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文家梁生产用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岳代玉名下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珑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