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立欣与毕艳志、毕经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欣,毕艳志,毕经骏,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797号原告:丁立欣,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塘沽分部出租车司机,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毕艳志,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毕经骏,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一层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欣与被告毕艳志、毕经骏、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令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