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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昌市集体工业联社与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集体工业联社,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向俊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集体工业联社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将其开发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东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东综合楼二楼8-11、A-B轴的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集体工业联社名下。承担案件诉讼费648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将其开发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东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东综合楼二楼××、××轴的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集体工业联社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