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委赔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司法赔偿赔偿委员会驳回李凤梅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委赔监9号李凤梅:你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通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对于你被刑事拘留已按照法定标准作出了赔偿。关于你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申诉事项,因你的患病与羁押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不应予以支持正确。关于你提出赔偿信访交通费、食宿费等申诉事项,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亦不应予以支持。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通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