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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左振与徐桂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振,徐桂芳,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307号原告:左振,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徐桂芳,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平安保险宁夏分公司金凤区支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第三人:王玉祥,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左振与被告徐桂芳及第三人王玉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左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振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