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黄馨莹,何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委托代理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振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系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拍塘脊。法定代表人宁承东。委托代理人宁桂东,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双龙村果场。法定代表人宁承荣。被执行人: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霞山石弼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杨铿。被执行人: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景顺路。法定代表人宁承东。被执行人:宁承东,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宁承荣,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宁承玲,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馨莹,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琪,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黄馨莹、何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333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4)被执行人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黄馨莹、何琪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负担案件受理费13327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126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黄馨莹、何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但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该股权已无处置价值;轮候冻结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金投中小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03%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承东持有的广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执行人宁承东持有的广西XX祥物流有限公司48%的股权,但广西XX祥物流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该股权无处置价值;轮候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宁承东所有的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二层D42号商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501号、1502号、1525号、1526号写字楼、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地下室3-6号、玉林市玉州区水浸社垌3幢1-2号房屋、玉林市江南开发区江南大道西南侧欧景嘉园27幢27C06车库、玉林市江南开发区江南大道西南侧欧景嘉园27幢B503号房、桂林市清风路春江苑62号房屋;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桂K×××××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桂K×××××号雷克萨斯2995CC小牌小型轿车、桂K×××××号思迪牌小型轿车、桂K×××××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桂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车辆档案已在本院(2015)福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承东所有的桂K×××××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已在本院(2015)福执字第148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处分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位于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爱国村旺大塘自然村东北侧工业用地壹块(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13)第000437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双龙村工业用地壹块(土地权利证书号:贺国用(2010)第220091号)。3、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黄馨莹、何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位于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爱国村旺大塘自然村东北侧工业用地壹块(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13)第000437号)、对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双龙村工业用地壹块(土地权利证书号:贺国用(2010)第220091号)已由(2016)桂0903执558号案件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宁承东、宁承荣、宁承玲、黄馨莹、何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