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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任燕与王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76号原告:任燕,住清水河县。被告:王平。原告任燕与被告王平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任燕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日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任燕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日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任燕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星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