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庞轩与齐齐哈尔鑫鑫宏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轩,齐齐哈尔鑫鑫宏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庞轩,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铁锋区南树园小区.公民身份证号230202197007142238.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鑫鑫宏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艳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景龙,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庞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齐龙劳人仲字(2017)第7号仲裁裁决书属于非终局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据以依据的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庞轩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隋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