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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与临汾市铁路宾馆陕永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临汾市铁路宾馆,陕永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039号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法定代表人:毛彦兴。被告:临汾市铁路宾馆负责人:郭怀喜被告陕永保,男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与被告临汾市铁路宾馆,陕永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负担。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