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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齐国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齐国,陈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齐国,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军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红,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元芳,北京市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北京市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齐国因与被上诉人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齐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齐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齐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黄齐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翼书 记 员  宋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