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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效勇、张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效勇,张美珍,晋中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36号申请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被申请人贾效勇,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被申请人张美珍,女,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被申请人晋中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栈房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崔亚铭。申请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效勇、张美珍、晋中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效勇、张美珍、晋中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宇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