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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书峰与王志营、王继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峰,王志营,王继绪,定陶区黄店镇前陈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075号原告:孙书峰,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王志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王继绪,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定陶区黄店镇前陈小学。法定代表人:司汉雪,校长。原告孙书峰与被告王志营、王继绪、菏泽市定陶区黄店镇前陈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孙书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书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孙书峰负担。审 判 长  张献军人民陪审员  刘其知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