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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朱晓莉与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莉,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788号原告:朱晓莉,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村路17号附1幢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829325XW。法定代表人:余江。原告朱晓莉诉被告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余徽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向志勇、人民陪审员杨志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至12月的工资28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到被告余徽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助理,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6年6月开始,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余徽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朱晓莉原系被告余徽公司职工。2017年1月,原告朱晓莉自被告余徽公司处离职。2016年12月31日,被告余徽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今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本公司员工朱晓莉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工资28300元。但至今,被告并未支付所欠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对是否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负举证责任,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资283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余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晓莉2016年6月至12月的工资28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元由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林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