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与河南省垦丰种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河南省垦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胡轩州,职务场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垦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白寺乡。法定代表人贾同礼。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垦丰种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