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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赔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邹先福、邹金田等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先福,邹金田,邹树成,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赔初26号原告邹先福,男。委托代理人邹树成,男。原告邹金田,男。原告邹树成,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百万,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巴某某,区长。原告邹先福、邹金田、邹树成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先福、邹金田、邹树成撤回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邓   倩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健康书记员汪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