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763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