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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763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