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巍、宗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巍,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巍,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强,绰号“东东”,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巍、宗强、张明星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宗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魏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宗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张明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魏巍、宗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巍、宗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巍、宗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巍、宗强撤回上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媛媛审判员 郑海鸥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梦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