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54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资,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9年自由恋爱,2012年4月10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6月26日生育男孩李某2。2015年10月原告带孩子离家回山东省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大高村154号,双方分居至今。李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2016年9月14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6)鲁139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原告又于2017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一处位于临沂市高新区阳光新苑3号楼-112,2-101室,登记所有权人为于某、李某1,(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现由原告使用。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李某1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自2017年5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李某1对李某2享有探望权,原告于某负有协助义务;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一处位于临沂高新区阳光新苑3号楼-112,2-101室,登记所有权人为于某、李某1,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归被告李某1所有,未付贷款由被告李某1承担,由被告李某1一次性支付原告于某房屋折价款40000元;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李某1,归原告于某所有。双方对以上财产均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