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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豪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鑫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嘉豪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18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甄某。被执行人嘉豪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豪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嘉豪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9273.2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