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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齐文森与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森,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269号原告:齐文森,男,1998年8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阳,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磊,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琰,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淼,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文森与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平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文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阳及张岩磊、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淼及李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文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牙齿修复费等各项损失50237.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13时30分许,娄某某驾驶平顶山平运公司所有的豫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东20米处时,与骑爱玛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的齐文森发生碰撞事故,致齐文森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市×××××××支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文森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齐文森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保险。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辩称,本事故发生属实,被告公司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事故车辆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不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13时30分许,娄某某驾驶豫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时,与骑爱玛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齐文森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文森受伤,两车受损。同年6月20日,×××市×××××××支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公(交)认字[2016]第1116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文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此责任认定均不持异议。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齐文森被送入×××××××××××××医院急诊,花费医疗费135元。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入院诊断:1.右下唇开放伤;2.创伤性牙齿折断;3.左上眼睑外伤;4.多处皮肤擦伤。原告齐文森于2016年6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下唇开放伤;2.创伤性牙齿折断;3.左上眼睑外伤;4.多处皮肤擦伤。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相关牙齿治疗,择期修复;2.不适随诊。原告齐文森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9383.21元。原告齐文森于2016年7月29日到×××××××××××××医院进行相关牙齿治疗,花费医疗费7103.2元。另查明,原告齐文森于本案立案时,同时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请求对牙齿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齐文森种植牙修复的费用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36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齐文森种植牙总费用为20000元左右。事故车辆豫D×××××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事故车辆驾驶人娄某某为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聘用的员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月23日0时起至2017年1月22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公(交)认字[2016]第1116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发票、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工资表、护理人员身份证、肇事车辆行车证、娄某某驾驶证、险保单复印件、××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36号鉴定意见书、摩托车修理费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经审查,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聘用的员工娄某某驾驶豫D×××××号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齐文森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齐文森受伤。该事故经×××市×××××××支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文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分担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齐文森与娄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娄某某承担80%的责任。娄某某驾驶事故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其所在单位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原告齐文森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首先在豫D×××××号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原告齐文森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存在挂床现象,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应相应扣除。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挂床现象,原告没有用药并不能排除住院观察的可能,且原告齐文森的出院证上明确显示“患者及家人要求出院”。故对被告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齐文森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其诉讼请求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2017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住院治疗花费16621.41元,后续种植牙齿治疗费20000元,共计36621.4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齐文森住院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9天=950元;3.营养费:原告齐文森住院19天,营养费10元/天×19天=190元;4.误工费:原告齐文森主张应按其工资4800元/月计算误工费,误工天数为45天。因其仅提供了工作单位××××××××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2016年5月-7月的工资发放表,并未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酌定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33857元/年计算误工费;因其受伤部位主要是嘴唇和牙齿,医嘱也未要求其休息,根据其伤情,本院支持其住院期间19天的误工。误工费为33857元/年÷365天×19天=1762.42元;5.护理费:原告齐文森主张住院期间2人护理,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酌定原告齐文森住院期间1人护理,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33857元/年计算护理费。护理费为33857元/年÷365天×19天=1762.42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190元;7.财产损失:1150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上述第1-3项损失共计37761.41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的27761.4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27761.41元×80%=22209.13元。上述第4-5项损失共计3524.84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该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第6项损失1150元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该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4674.8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2209.13元,共计36883.97元,被告平顶山平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齐文森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883.97元;二、驳回原告齐文森对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齐文森负担333元,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邢瑞英人民陪审员  陈贵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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