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茂江、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茂江,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7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茂江,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牛山镇果园小区北二巷2-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茂江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淘宝会员名“fan江2”的注册人系范茂江。天猫网店“呼啦啦旗舰店”的经营者为建平公司。2016年2月23日,范茂江以淘宝会员名“fan江2”向天猫网店“呼啦啦旗舰店”购买“天然正品纯净体绿幽灵吊坠异象景石吊坠挂坠912”一件,付款2785元(含运费5元)。天猫网店的该商品页面商品详情宣称:它能成为生意人的宠物,有助提高思维,开放心灵,且有招财和高度凝聚财富的力量,属正财,是代表因辛勤努力而累积的财富;强化心脏功能,平稳情绪(紧张、失眠、愤怒、妄想);对心、肺、免疫系统、胸腺、淋巴腺、心脏病、高血压、呼吸困难有辅助治疗功效;主正财,可加强个人的事业及财运。此后,范茂江收到前述商品。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网由天猫公司经营。2016年5月30日,范茂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建平公司退还购物款2785元并按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8355元;2、由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范茂江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本案的焦点是建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范茂江主张建平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呼啦啦旗舰店”发布的商品信息中宣称“有招财和高度凝聚财富的力量”,“对心、肺、免疫系统、胸腺、淋巴腺、心脏病、高血压、呼吸困难有辅助治疗功效”、“主正财,可加强个人的事业及财运”,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涉案产品为绿幽灵吊坠,其材质为水晶,与财富、人的健康显然没有关系,而网店宣称“有招财和高度凝聚财富的力量”,“对心、肺、免疫系统、胸腺、淋巴腺、心脏病、高血压、呼吸困难有辅助治疗功效”、“主正财,可加强个人的事业及财运”,显然属于虚假宣传,范茂江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理性的消费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对建平公司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会产生误解,范茂江因建平公司的前述宣称而购买涉案产品有悖生活常理。同时,范茂江并无证据证明其因受诱导而陷入错误作出购买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综上,虽然建平公司发布的信息属虚假宣传,但范茂江并非受诱导陷入错误作出购买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故范茂江关于建平公司上述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请,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因建平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也不存在天猫公司的责任问题,其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茂江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范茂江负担。宣判后,范茂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因生活需要从建平公司购买了“天然正品纯净体绿幽灵吊坠异象景石吊坠挂坠912”,向其支付了货款2785元(含运费5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原则,建平公司也应当给予上诉人提供与其描述相符的商品。上诉人收到涉案商品后,并不曾感到对身体有何好处,与建平公司网页宣称“强化心脏功能,平稳情绪(紧张、失眠、愤怒、妄想);对心、肺、免疫系统、胸腺、淋巴腺、心脏病、高血压、呼吸困难有辅助治疗功效”的效果相悖。经朋友告知及多方咨询发现涉案产品无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等信息,而涉案产品并没有发现有医疗器械认证编号,涉案产品为“天然正品纯净体绿幽灵吊坠异象景石吊坠挂坠912”,材质:天然水晶/半宝石,天然绿幽灵,涉案产品的实际性能并非众所周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涉案产品的网页宣称是否具有科学定论的观点、现象等是经营者审查的义务。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理性的正常消费者并不可能因卖家明显夸张的宣传方式而产生误解,更不可能因该夸张的宣传方式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可能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建平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二审中,上诉人范茂江向本院提供购买的挂件及外包装一个,欲证明涉案商品系“三无”产品。经质证,淘宝公司表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建平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建平公司、淘宝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范茂江通过原审法院及网上法庭,共提交40多起案件,案由均为产品责任纠纷等,大多事由为店商虚假宣传产品的功效欺诈消费者,请求退款并赔偿。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平公司在宣传其销售的案涉吊坠时,使用疾病治疗等功能性宣传用语,确有不当之处。但上诉人购买案涉商品均系日常生活饰品,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一般生活常理,范茂江主张是因建平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商品的主张,应属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受有欺诈为由提出按购物款的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由于建平公司在推销本案所涉的商品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因此,范茂江要求退还购买的挂坠,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但实体判处略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二、范茂江退还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天然正品纯净体绿幽灵吊坠异象景石吊坠挂坠912”一件,同时,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退还范茂江购物款2785元(含运费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范茂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范茂江负担59元,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范茂江负担59元,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20元。范茂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东海县建平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