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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南关岭农场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南关岭农场,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南关岭农场。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农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大连南关岭农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甘审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目前正在协商过程中,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审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岑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