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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建龙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04号罪犯陈建龙,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00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在榕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李建华、林奋武,福建省榕城监狱民警张文星、黄行清出庭履行职务。福州市人大代表严可来、魏金鑫受邀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建龙于2015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于2016年10月1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建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建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