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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延庆与李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庆,李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10号原告:徐延庆,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委,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徐延庆与被告李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延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延庆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