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斌、胡晨东诉被告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第三人胡晨泽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胡晨东,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胡晨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2行初41号原告胡斌,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胡晨东,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胡晨泽,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李红梅,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胡晨东诉被告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第三人胡晨泽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胡晨东以与第三人胡晨泽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胡晨东请求撤诉是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胡晨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斌、胡晨东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成人民陪审员  庞春林人民陪审员  冯煜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