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菊英与胡前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菊英,胡前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董菊英,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职工,住第四师六十七团。被执行人:胡前健,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职工,住第四师六十七团。申请执行人董菊英与被执行人胡前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三日作出(2016)兵04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董菊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只有每月工资2400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交到法院帐上1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同意,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