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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哈常芝与张森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常芝,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674号原告:哈常芝,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9********,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胜利村*组**号。被告:张森,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4********,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海伦市公安局干警,住海伦市一品金豆小区10号楼原告哈常芝与被告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常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森偿还借款3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日被告张森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6个月,被告张森偿还20000.00元,其余300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张森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为275.00元,由被告张森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