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应芬与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应芬,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余应芬,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河。关于余应芬与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9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因目前正在与政府部门协调中,解决房屋验收问题,短期内暂时无法变现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生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