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子春、胡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春,胡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吴子春,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胡先锋,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子春与被执行人胡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5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