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秀琼曾玉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翠松,孙红军,杨秀琼,杨培安,曾玉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29号原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2866946G。法定代表人:卢华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翠松,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孙红军,男性,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杨秀琼,女性,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杨培安,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曾玉丽,女性,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琼、曾玉丽、孙翠松、孙红军、杨培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