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96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石门镇刘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6********。被执行人王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329执446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青松审 判 员 姚 宇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