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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96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石门镇刘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6********。被执行人王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329执446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青松审 判 员  姚 宇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