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袁群亮、李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袁群亮,李会玲,陈学勤,王安娜,袁红亮,胥会云,鄢陵双虎家居精品馆,鄢陵县新巢家具生活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楚冰,行长。被告:袁群亮,男,汉族,1965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李会玲,女,汉族,1967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陈学勤,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王安娜,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袁红亮,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胥会云,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袁红亮配偶。被告:鄢陵双虎家居精品馆。住所地:鄢陵县新区汽车站楼下。经营者:袁群亮。被���:鄢陵县新巢家具生活馆。住所地:鄢陵县新区人民路三高楼下。经营者:陈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袁群亮、李会玲、陈学勤、王安娜、袁红亮、胥会云、鄢陵双虎家居精品馆、鄢陵县新巢家具生活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