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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四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86号罪犯曾四新,男,48岁,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以(2009)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四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4月23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04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1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曾四新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建议将罪犯曾四新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曾四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法院收取执行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四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四新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百度搜索“”